原合同與補充協議的關系
在生活中為了更好地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在主合同之外往往會存在一個補充協議,那么這個補充協議與主合同之間有什么關系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原合同與補充協議的關系,歡迎大家參考。
補充協議與主合同是什么關系
“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于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
“補充協議”是相對于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系。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議”是從合同。
補充協議是否構成合同主要內容?
“補充協議”的內容應當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內容,也可以說是非主要條款。
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談不上“協議補充”。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以及《合同法》總則、分則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影響主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有三:即當事人條款、標的條款和數量條款。這些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談不到生效,更談不上履行。
此時,“補充協議”沒有存在的前提。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必備條款達成的協議,不是“補充協議”而是一個“新協議”,對“新協議”中的非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才有“補充協議”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根據《合同法》第61條和第62條規定,“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項補充的首選方式,即當事人對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法律首先賦予當事人“協議補充”。
只有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才能按照主合同條款進行體系解釋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進行補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補充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就不能適用第62條規定的任意性規范。
合同的補充協議是不是優于主合同嗎?
主合同才是屬于的主要的,補充協議是次要的。不能優于主合同。
“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于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于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系。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議”是從合同。
主合同無效了補充協議還生效嗎
如果主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主合同及補充協議均有效。主合同尚未生效,補充協議內容可獨立履行的,補充協議有效;不能獨立履行的,效力待定。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法》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