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格式和范文_合同书样本模板_电子版合同,找范文吧

范文吧 > 購房合同 >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 >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

時間: 春秀2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

小產權房買賣的合同是否有效呢?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你了解過嗎?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

小產權房合同的效力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例外的情況是:“如買賣雙方都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經過了宅基地審批手續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1999年5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就規定:“農村住宅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

2004年12月24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禁土地管理的決定》重申,“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2007年12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7)71號通知重申:“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村住宅和小產權房。”

合同無效說的理由有三: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1

其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及其它相關條款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有著嚴格的身份限制,即只有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才可以依法取得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且宅基地的分配制度實行一戶一宅制。同時,根據房地一體的原則,當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被轉讓,該土地的使用權也隨之一并被轉讓,如果允許農村房屋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將導致宅基地使用權享受主體的擴大化,不具備宅基地使用權資格的人反而成為了宅基地的直接使用者,這與《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顯然是矛盾的。該法第63條明也文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與非農業建設。”該禁止性規定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做了嚴格的限制,這樣看來,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在集體,使用權僅限于村民,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實質上是使用土地進行了非農建設,該種行為被法律所禁止,轉讓合同自始無效。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2

其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屬于用益物權,而用益物權是一種不完整和受限制的所有權,其上所蓋房屋自也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權,故此,其流轉條件理應受到限制,不能簡單等同于其他具備完全所有權的財產。對于所有權不完整的財產,其轉讓合同的效力至少也是有待商榷,不能徑直認定其為有效。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3

其三,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筑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2007年 12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8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加強農業基礎設施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的若干意見》都明確表示: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無從獲得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的房產,其上利益難以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4

出賣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其村證房位于市____區____的房屋(建筑面積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仟___佰___拾___萬__仟__佰___拾__元整(¥__ 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壹萬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乙方一次性將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六、違約責任1、甲方應當于年 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____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 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__萬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__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區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年月日

246 主站蜘蛛池模板: 篮球地板厂家_舞台木地板品牌_体育运动地板厂家_凯洁地板 | 短信群发平台_群发短信软件_短信营销-讯鸽科技 | nalgene洗瓶,nalgene量筒,nalgene窄口瓶,nalgene放水口大瓶,浙江省nalgene代理-杭州雷琪实验器材有限公司 | 机床主轴维修|刀塔维修|C轴维修-常州翔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洗石机-移动滚筒式,振动,螺旋,洗矿机-青州冠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海德莱电力(HYDELEY)-无功补偿元器件生产厂家-二十年专业从事电力电容器 | 纯化水设备-纯水设备-超纯水设备-[大鹏水处理]纯水设备一站式服务商-东莞市大鹏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 一航网络-软件测评官网| 三佳互联一站式网站建设服务|网站开发|网站设计|网站搭建服务商 赛默飞Thermo veritiproPCR仪|ProFlex3 x 32PCR系统|Countess3细胞计数仪|371|3111二氧化碳培养箱|Mirco17R|Mirco21R离心机|仟诺生物 | 南溪在线-南溪招聘找工作、找房子、找对象,南溪综合生活信息门户! | 爱德华真空泵油/罗茨泵维修,爱发科-比其尔产品供应东莞/杭州/上海等全国各地 | 首页|光催化反应器_平行反应仪_光化学反应仪-北京普林塞斯科技有限公司 | 恒压供水控制柜|无负压|一体化泵站控制柜|PLC远程调试|MCGS触摸屏|自动控制方案-联致自控设备 | 浙江宝泉阀门有限公司 | 智能交通网_智能交通系统_ITS_交通监控_卫星导航_智能交通行业 | 2-羟基泽兰内酯-乙酰蒲公英萜醇-甘草查尔酮A-上海纯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钢木实验台-全钢实验台-化验室通风柜-实验室装修厂家-杭州博扬实验设备 | 中医治疗皮肤病_潍坊银康医院「山东」重症皮肤病救治平台 | 混合气体腐蚀试验箱_盐雾/硫化氢/气体腐蚀试验箱厂家-北京中科博达 | 浙江华锤电器有限公司_地磅称重设备_防作弊地磅_浙江地磅售后维修_无人值守扫码过磅系统_浙江源头地磅厂家_浙江工厂直营地磅 | 无锡不干胶标签,卷筒标签,无锡瑞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定制/定做冲锋衣厂家/公司-订做/订制冲锋衣价格/费用-北京圣达信 | 箱式破碎机_移动方箱式破碎机/价格/厂家_【华盛铭重工】 | 游泳池设备安装工程_恒温泳池设备_儿童游泳池设备厂家_游泳池水处理设备-东莞市君达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 粉末包装机,拆包机厂家,价格-上海强牛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珠光砂保温板-一体化保温板-有釉面发泡陶瓷保温板-杭州一体化建筑材料 | 油液红外光谱仪-油液监测系统-燃油嗅探仪-上海冉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球形钽粉_球形钨粉_纳米粉末_难熔金属粉末-广东银纳官网 | 菲希尔FISCHER测厚仪-铁素体检测仪-上海吉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不锈钢法兰-碳钢法兰-法兰盘生产加工厂家-[鼎捷峰]-不锈钢法兰-碳钢法兰-法兰盘生产加工厂家-[鼎捷峰] | 示波器高压差分探头-国产电流探头厂家-南京桑润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模具硅橡胶,人体硅胶,移印硅胶浆厂家-宏图硅胶科技 | 预制围墙_工程预制围墙_天津市瑞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筒瓦厂家-仿古瓦-寺庙-古建琉璃瓦-宜兴市古典园林建筑陶瓷厂有限公司 | 无水硫酸铝,硫酸铝厂家-淄博双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高压无油空压机_无油水润滑空压机_水润滑无油螺杆空压机_无油空压机厂家-科普柯超滤(广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中专|职高|技校招生-重庆中专招生网 | 长沙一级消防工程公司_智能化弱电_机电安装_亮化工程专业施工承包_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 回转支承-转盘轴承-回转驱动生产厂家-洛阳隆达轴承有限公司 | 自动气象站_气象站监测设备_全自动气象站设备_雨量监测站-山东风途物联网 | Eiafans.com_环评爱好者 环评网|环评论坛|环评报告公示网|竣工环保验收公示网|环保验收报告公示网|环保自主验收公示|环评公示网|环保公示网|注册环评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师|规划环评|环评报告|环评考试网|环评论坛 - Powered by Discu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