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讓簡單合同范本
經過雙方簽字認可的合同,只要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屬于無效的合同,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房屋轉讓簡單合同范本怎么寫,這里給大家分享房屋轉讓簡單合同范本,供大家參考。
房屋轉讓簡單合同范本篇1
賣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賣公平、合理、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以下協議: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將下列房屋出售給乙方所有,房屋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車庫一個。
二、甲、乙雙方協議房價為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元整)。
三、付款方式:自簽訂合同后,乙方付給甲方______________元整,余款付清交房。
四、訪房屋為聯建房,暫未分戶辦理房產證及相關證件,在政府出臺允許可(轉)辦房產證時,甲方應供一切資料,土地產權戶主簽好字,積極協助乙方辦理產權手續,辦理房產證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負。
五、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任何糾紛、抵押債務,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六、今后該房屋被拆遷或擴建,給予該樓的補償及賠償款都歸乙方所有,房屋內有水表、電表,甲方給乙方接通好,開戶費由乙方承擔,甲方準許乙方屋頂安裝太陽能。
七、在甲方未為乙方辦理好該房屋的產權及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前,甲方無權就該房屋權屬主張任何權利。
八、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簽訂后,雙方共守信譽,不得反悔。其它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自覺執行,不得違反。如有違約引起的糾紛,本代理人應出庭作證。
十、三合同_______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代理人保留_______份,本合同雙方簽字、蓋手印后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轉讓簡單合同范本篇2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雙方在自愿、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一事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交易房產情況
賣方所擁有的房地產座落于深圳市__________區路小區_____房(以下簡稱該物業),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具體面積以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確認為準),房地產證號碼為________,其他情況_________________。買方對該房地產情況已充分了解。房地產內附著設施見附表。
第二條:成交價格
該物業之轉讓成交價為人民幣/港幣元(¥)。
第三條:付款方式
1、買方在簽署本合約時向賣方支付人民幣元(¥)作為購房定金,賣方在收取定金后向買方出具收據。
2、人民幣元作為第二部分樓款,付款方式如下(買方只可選擇一種):
(1)一次性付款()
①上述第二部分樓款民幣元(¥)須在簽署《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現售)》時或之前全部付清,且該合同須于年月日或之前簽署。
②買賣雙方同意,上述第二部分樓款由買方先交予銀行做資金監管。
③國土局正式受理由買賣雙方簽署的《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現售)》,且過戶轉讓手續全部辦理完畢并領取新房產證后,監管銀行將第二部分樓款付清給賣方。
(2)銀行按揭付款()
①買方須于交納定金后天內首期款人民幣元(¥)(注;具體的首期款金額以銀行按揭承諾書為準)在指定銀行做資金監管帳;并前往銀行、律師樓等地簽署有關按揭的文件;依時交納由按揭而產生的律師、保險、公證、評估、登記費等,買方不得借故推托,否則視為違約。
②在銀行承諾貸款并出具承諾書后的三天內,買方須和銀行落實計清首期房款(補交或多退),即上述第二部分樓款總額減去銀行承諾貸款之金額,同時買賣雙方簽署《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現售)》并且辦理過戶手續。
③過戶轉讓手續全部辦理完并且買方領取到新房產證后,銀行將監管的.房款付清給賣方。
第四條:繳納相關稅費
按政府有關規定,買賣雙方需付稅費:①營業稅;②增值稅;③印花稅;④城建維護稅;⑤產權登記稅;⑥契稅;⑦所得稅;⑧公證費;⑨查證費;⑩其它:。
其中買方支付上述項費用,賣方支付上述項費用。
第五條:交樓時間
買賣雙方同意交樓時間為。
第六條:該物業是以現狀售予買方,買方也認可該物業之現狀。故買方不得以物業現狀為由中途拒絕此項交易
第七條:在該物業交付給買方使用前、賣方須付清一切有關該物業之雜費。(如水電、煤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及土地使用費等)。相關轉名費用由買方支付。
第八條:賣方須保證對上述該物業享有完整所有權,能完全支配及處理。有關該物業在本次轉讓之前己產生的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事宜,賣方應在轉讓完成前處理完畢,并保證轉讓后買方無須負責,否則賣方應賠償買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第九條:違約責任
如買方未能履行本合約之條款以至本合約不能順利完成,則己付之定金將由賣方沒收,而賣方有權再將該物業轉讓予任何人。
如賣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約條款將該物業售予買方,則賣方須返還買方雙倍定金予買方以彌補買方之損失。
第十條:于本合約之外雙方在談判中的聲稱理解、承諾以及協議之內容。如有與本合約不相符的,以本合約為準。
第十一條:買賣雙方可約定其他條款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須經雙方簽章
第十二條:本合約一式貳份,自雙方或代表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約產生爭議,雙方協商無法解決時,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員會提直仲裁。該委員會之裁決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房屋轉讓簡單合同范本篇3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并借鑒《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并不復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么《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于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后,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后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于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后,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于這方面的規定有悖于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后預購方并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系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的轉讓范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系。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么?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么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系,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么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于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開發商,那么該轉讓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于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于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么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并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并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于《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關于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后,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為地制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系,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系。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么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征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征收關系,該法律關系屬于稅法的調整范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系,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系。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并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并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于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和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系,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后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系。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系,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于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后,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盡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后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后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后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后(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后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么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準、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說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于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注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于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年第2期,第54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征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年2月26日,第B4版。
房屋轉讓簡單合同范本篇4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使用權轉讓事宜,經自愿、平等、友好協商,達成轉讓協議如下:
一、房屋坐落、面積
甲方將坐落于__X的房屋轉讓給乙方,該房屋登記面積共150.4平方米。具體位置東至南至西至北至。上述房屋的使用權及附屬設施包括:甲方現有所在房屋的一切建設設施及水電戶口等。終身歸乙方享有。
二、保證此房屋手續真實,來源合法,權屬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權屬或債務糾紛,概由甲方負責,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全部賠償。
三、轉讓金額
該宗地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__X元,大寫:______元整。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向甲方預付人民幣貳萬元,剩余款在取得房屋使用權證及相關手續后交付給乙方。
五、房屋交付時間:__日。
六、房產歸屬
1.在該房屋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資建造,房產歸乙方所有。
2.建房手續由甲方配合辦理,所涉費用由乙方承擔。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許可的前提下,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將土地證和房產證辦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七、違約責任
本協議簽訂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應當向乙方全額退還房屋轉讓款__萬元,并償付違約金__萬元,如造成乙方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損失(包括建房、裝修工程款和房地產增值部分)。
八、在法律政策許可的前提下,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將房屋使用證和相關手續辦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違反本協議導致房屋不能過戶或無故進行交付,甲方應支付給乙方違約金壹拾貳萬元。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中證人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20__年__月__日
房屋轉讓簡單合同范本篇5
出賣人: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茲為工廠及機器連同附屬物件轉讓經居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介紹各方面同意議定轉讓協議條件如下:
第一條甲方愿將其獨資設置于________市____區________路____號________工廠及廠內設備生產機器連同附屬物件,(詳細如后附加稅轉讓標示記載)全部出賣與乙方而乙方愿依約付價承買。
第二條本件轉讓價金經雙方協議分別訂定如下:
(一)廠房連同附屬建筑物全部議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廠房連同附屬物件全部議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發電機議價為人民幣________元整。
(四)廠內水電設施工費補貼金議定為人民幣________元整。
共計價金人民幣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前項價金于協議訂立同日由乙方全部一次付清與甲方,經居間人等見證之下甲方親自點收足訖并以價金項下蓋章為據而不另立收據。
第三條甲方授受前條價金同日由甲方會同乙方及保證人、居間人至協議第一條所載工廠地址,將工廠建筑物(包括所著門窗戶、扇廠、內隔屏、添造物、電氣、自來水設施等在內)及生產機器連同附屬物件全部逐件驗對交乙方前去營業收益納課清楚。
第四條甲方對于轉讓標的物交付同時已告知乙方并經乙方驗明所接交的標的物理學件以為完整確認,交無物上任何的瑕疵。
嗣后乙方不得主張標的物件的瑕疵為由,向甲方請求減少價金而退還部分價金等情況。
第五條甲方于協議成立同日將出賣工廠的'工商登記證(字號)及________政府的商業營業登記證(字號),并其他有關證件全部移交乙方以便名義變更或繼受的手續。
第六條本件轉讓成立后甲方對于轉讓標的工廠建筑物應備齊有關產權登記文件于乙方,指定日時會同向管轄地產事務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向稅捐稽征機關申請房捐納稅義務人變更手續的義務。倘若手續上應另出立字據,或需要甲方的簽蓋等時;甲方應無條件應付,不得刁難推諉或借故向乙方要求補貼加價等情況。
第七條本件轉讓標的物于甲方保證為自己所有,確與他人毫無交加不明事情。
倘日后如有人第三人出為異議或發生故障時,甲方自應出來抵御并據理排除一切障礙,絕不得使乙方蒙受任何虧損。
第八條甲方保證本件轉讓標的物全部所有權并無與他人經過訂立轉讓協議及抵押權典權、質權等他項權利的設定,抑或供為任何債權的擔保等瑕疵在前無訛。
第九條如于甲方違反前二條協議條件之一時,乙方除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行使其權利外,并得依法追究甲方的刑事責任,丙方愿與乙方負連帶履行債務的責任非至乙方的債務完全履行后丙方的保證責任不歸消滅。
第十條本件轉讓標的物及工廠有關營業水電以及人事費或應繳稅捐工會費,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后則歸乙方負責繳納。但以前的部分由甲方負責完納,否則甲方應賠償因此致乙方受損害的責任。
第十一條甲方自本轉讓協議訂立日起,不得借用________廠號或以該廠關系任何名份對外交涉事宜。若甲方違背前項約定乙方受有損害時,乙方得請求損害賠償甲方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甲方出賣工廠以前廠方有對內外未清的債權債務,乙方不為承擔或受讓,該項債權債務仍由甲方取得或償還。
但乙方不得代甲方收取該項債權,否則甲方得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本件轉讓費用議定負擔如下:
(一)本轉讓協議印花及公證費增值稅均由甲方負擔。
(二)本轉讓工廠建筑物產權移轉登記及工廠名義變更登記諸費用則歸乙方負擔。
第十四條本件轉讓嗣后不論任何理由于一方不得解除協議或主張買回等情況。
第十五條本件轉讓標的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丙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轉讓簡單合同范本篇6
轉讓人(簡稱甲方):____________
受讓人(簡稱乙方):____________
根據房產交易管理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一致,訂立本協議,共同履行。
第一條、甲方同意將本人坐落在____________房______屋轉讓給乙方。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米,房屋所有權證在辦—理中,乙方對上述房屋已經充分了解,同意購買上述房屋。
第二條、經雙方協商同意,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付款形式: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以購房款收據作為付款憑證。
第四條、房屋權屬交易登記手續,由甲乙雙方共同配合辦理。相關稅費各自承擔自己相應承擔的部分。
第五條、本房屋出售之前無抵押及出租等相關問題,否則一切責任由甲方負責處理。
第六條、其它約定事項:____________。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八條、本協議一經簽字生效,如有違約,付守約方違約金____________元。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雙方簽約時間: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轉讓簡單合同范本篇7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訂立本協議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轉讓房屋的基本情況
1、轉讓房屋位于憑祥市北環路原公牛哥美食城處,即“祥美華庭”住宅商品房開發在建中的內部集資預約認購房屋壹套。
2、轉讓房屋建筑面積約130平方米,以建成后的實際面積為準。
3、甲方已與廣西祥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并取得“祥美華庭”內部購房預約書。
第二條 上述房屋轉讓費為人民幣壹拾萬元。為確保本協議的履行,該款作為定金由乙方在本協議簽訂時支付給甲方,待轉讓房屋過戶到乙方名下后再將該定金抵作轉讓費。
第三條 乙方以甲方名義向開發商祥美公司交納貳萬元誠意金,《祥美華庭內部購房預約書》的權利、義務轉由乙方享受和承擔。購房貸款及其他費用由乙方自己負擔,甲方負責配合辦理手續。
第四條 確保交易安全的約定
1、甲方保證上述房產沒有產權糾紛或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
2、甲方已征得其他產權共有人或權利人同意轉讓。
3、甲方所提供的相關文件、身份資料真實、有效、齊全。
4、甲方自本協議簽訂并收取定金后不得反悔或私自處理房產權利。
5、乙方按時辦理支付轉讓費給甲方,并及時交納房款給相關部門,不得拖欠各種費用。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雙方按照購房預約書及本協議各自履行義務,甲方中途悔約的,雙倍返還定金;乙方中途悔約的,無權要求退還定金。
2、如果房產未能建成,又不能歸責于甲方的原因,甲方只退還乙方壹拾貳萬元(轉讓費、誠意金)本金;不計利息,而且退款時限為三個月時間。
3、如果房產建成后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及時交房或過戶給乙方的,甲方則承擔違約責任外,另行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
第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轉讓簡單合同范本篇8
工作單位:
工作單位:
住址:
住址: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證明人(以下簡稱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及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其認購的在建中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轉讓給乙方,由乙方以甲方名義購買該房屋、地下室及其附屬設施。
二、該房屋為周口日報社、周口日報社印務中心集資建房,房屋位于周口市川匯區東環城路報社、印務中心住宅小區新聞花園幢單元層室,建筑面積平方米(包括臥室、客廳、衛生間、廚房、陽臺、閣樓、及其附屬設施;)地下室為幢單元號,面積暫計為平方米。
三、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房屋,除原價外,分期支付給甲方房屋指標轉讓費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元)。在甲乙雙方正式簽訂該合同當日由乙方支付指標轉讓費壹萬元整(¥10,000.00元),同時乙方向甲方支付由甲方前期支付的購買該房屋的首付款(人民幣)萬仟佰拾元整(¥元);甲方應提供所有前期因購買該房屋而開具的手續、繳費收據,交由乙方保存。在房屋建成交鑰匙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剩下的房屋轉讓費壹萬元整(¥10,000.00元)。
四、以后該房屋的購房款和稅費由乙方以甲方的名義直接支付給收款單位,但無論以何種方式支付,甲方都只是名義上的付款人,真正的`付款人實為乙方,因購買該房屋而開具的全部收據、發票、合同及其他書面材料甲方均應交給乙方保管。該房屋的一切權利歸乙方所有,甲方對該房屋不享有任何權利。
五、甲方應在接到有關該房屋購房款和稅費的交納通知后二日內,將交納的時間、金額與地點等事項及時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按時交納,若因甲方的疏忽而未能及時通知,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全部承擔。
六、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房產證,應在獲得房屋所有權證后當日內將該證交給乙方保管,并在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該房屋能交易的第一時間內無條件地、積極地協助乙方將房屋過戶到乙方名下。
七、除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甲方應本著誠實、合作的態度,積極協助乙方辦理相關購房手續及過戶手續,如因甲方不協助或遲延協助乙方辦理相關購房及過戶手續,造成乙方的一切損失應全部由甲方承擔;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如乙方解除合同,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交納的購房款和稅費、房屋指標轉讓費,并一次性按乙方已付購房款、稅費和房屋指標轉讓費的總和的2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給乙方付清違約金后,該房屋的相應的收據、發票、合同及其他書面材料由乙方交給甲方。乙方若單方面終止合同,甲方不再返還轉讓費。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予以解決,或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該房屋過戶為乙方房屋所有權證后止。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房屋轉讓簡單合同范本篇9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訂立本協議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轉讓房屋的基本情況
1、轉讓房屋位于憑祥市北環路原公牛哥美食城處,即“祥美華庭”住宅商品房開發在建中的內部集資預約認購房屋壹套。
2、轉讓房屋建筑面積約130平方米,以建成后的實際面積為準。
3、甲方已與廣西祥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并取得“祥美華庭”內部購房預約書。
第二條上述房屋轉讓費為人民幣壹拾萬元。為確保本協議的履行,該款作為定金由乙方在本協議簽訂時支付給甲方,待轉讓房屋過戶到乙方名下后再將該定金抵作轉讓費。
第三條乙方以甲方名義向開發商祥美公司交納貳萬元誠意金,《祥美華庭內部購房預約書》的'權利、義務轉由乙方享受和承擔。購房貸款及其他費用由乙方自己負擔,甲方負責配合辦理手續。
第四條確保交易安全的約定
1、甲方保證上述房產沒有產權糾紛或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
2、甲方已征得其他產權共有人或權利人同意轉讓。
3、甲方所提供的相關文件、身份資料真實、有效、齊全。
4、甲方自本協議簽訂并收取定金后不得反悔或私自處理房產權利。
5、乙方按時辦理支付轉讓費給甲方,并及時交納房款給相關部門,不得拖欠各種費用。
第五條違約責任
1、雙方按照購房預約書及本協議各自履行義務,甲方中途悔約的,雙倍返還定金;乙方中途悔約的,無權要求退還定金。
2、如果房產未能建成,又不能歸責于甲方的原因,甲方只退還乙方壹拾貳萬元(轉讓費、誠意金)本金;不計利息,而且退款時限為三個月時間。
3、如果房產建成后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及時交房或過戶給乙方的,甲方則承擔違約責任外,另行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
第六條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轉讓簡單合同范本篇10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的基礎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按房屋所有權證填寫)
1、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嘉興市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結構為__________,房屋用途為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車庫面積_____平方米。
2、該房屋所有權證號為_____(共有權證號為_____)。
土地使用權方式為_____,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____。
3、隨該房屋一并轉讓的附屬設備、設施:_______________。
4、該房屋租賃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房屋轉讓價格
按建筑面積計算:
該套房屋轉讓價格為_____幣(小寫)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億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第三條付款方式、時間
雙方約定按以下第_____項以(現金、支票、其他:__________)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合同鑒定之日起_____天內,乙方一次性將購房款支付給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幾天內,房屋及相關權屬證明交付時,權屬證明過戶后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交房方式:
甲乙雙方約定采用下列第_____種方式交房:
1、自本合同簽定之日起_____天內,甲方將房屋及房屋鑰匙、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等相關權屬證明一并交付給乙方。
2、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按累計應付款向乙方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最后期限之第二天起至
2、實際付款之日止,月息按_____利率計算。
逾期付款超過_____天,甲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共計_____元整,合同限期繼續履行。
(2)若乙方在_____天內仍未繼續履行合同,則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共計_____元整,合同終止,乙方將房屋退還給甲方。
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第六條甲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時間交房的,乙方有權按累計已付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計算。
逾期交付超過_____天,乙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共計_____元整,合同繼續限制履行。
(2)若甲方在_____天內仍未繼續履行合同,則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共計_____元整,合同終止。
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第七條甲方保證該房屋交接時沒有產權糾紛和拖欠任何費用(如水電、煤氣、有線電話、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保證已清除該房屋原由甲方設定的抵押權。
如交接后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轉讓該房屋之前,確認該房屋承租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并取得房屋權共有人同意。
(乙方對該房屋的各項基本情況均做了充分了解。
該房屋轉讓后,如發生破漏、開裂等問題由乙方承擔維修責任。
)
第八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在三個月內向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手續,甲方積極給予協助。
如因甲方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_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退房。
甲方必須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______天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元整。
第九條該房屋轉讓交易發生的各項稅費由甲乙雙方承擔。
第十條房屋轉讓后該房屋所屬土地使用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法隨之轉讓。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甲、乙一方或雙方為境外組織或個人的,本合同應經該房屋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四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________之日起生效。
1、甲、乙雙方簽字。
2、經__________公證(涉外房屋轉讓必須公證)。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乙雙方、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及契稅部門各執一份。
合同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應。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轉讓簡單合同范本篇11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雙方在自愿、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一事達成協議,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交易房產情況。
賣方所擁有的房地產座落于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路_______小區_____房(以下簡稱該物業),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具體面積以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確認為準),房地產證號碼為________,其他情況_________________。買方對該房地產情況已充分了解。房地產內附著設施見附表。
第二條成交價格。
該物業之轉讓成交價為人民幣港幣_______元(_______)。
第三條付款方式。
1、買方在簽署本合約時向賣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元(_______)作為購房定金,賣方在收取定金后向買方出具收據。
2、人民幣_______元作為第二部分樓款,付款方式如下(買方只可選擇一種):
(1)一次性付款()
①上述第二部分樓款民幣____________元(_______)須在簽署《____市房地產買賣協議(現售)》時或之前全部付清,且該協議須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或之前簽署。
②買賣雙方同意,上述第二部分樓款由買方先交予____做資金監管。
③國土局正式受理由買賣雙方簽署的《____市房地產買賣協議(現售)》,且過戶轉讓手續全部辦理完畢并領取新房產證后,監管____將第二部分樓款付清給賣方。
(2)____按揭付款()
①買方須于交納定金后_______天內首期款人民幣_______元(_______)(注;具體的首期款金額以____按揭承諾書為準)在指定____做資金監管帳;并前往____、律師樓等地簽署有關按揭的文件;依時交納由按揭而產生的律師、保險、公證、評估、登記費等,買方不得借故推托,否則視為違約。
②在____承諾貸款并出具承諾書后的三天內,買方須和____落實計清首期房款(補交或多退),即上述
第二部分樓款總額減去____承諾貸款之金額,同時買賣雙方簽署《____市房地產買賣協議(現售)》并且辦理過戶手續。
③過戶轉讓手續全部辦理完并且買方領取到新房產證后,____將監管的房款付清給賣方。
第四條繳納相關稅費按政府有關規定,買賣雙方需付稅費:
①營業稅;
②增值稅;
③印花稅;
④城建維護稅;
⑤產權登記稅;
⑥契稅;
⑦所得稅;
⑧公證費;
⑨查證費;
⑩其它:______________。
其中買方支付上述_______項費用,賣方支付上述_______項費用。
第五條交樓時間
買賣雙方同意交樓時間為______________
第六條該物業是以現狀售予買方,買方也認可該物業之現狀,故買方不得以物業現狀為由中途拒絕此項交易。
第七條在該物業交付給買方使用前、賣方須付清一切有關該物業之雜費(如水電、煤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及土地使用費等)。相關轉名費用由買方支付。
第八條賣方須保證對上述該物業享有完整所有權,能完全支配及處理。有關該物業在本次轉讓之前己產生的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事宜,賣方應在轉讓完成前處理完畢,并保證轉讓后買方無須負責,否則賣方應賠償買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第九條違約責任
如買方未能履行本合約之條款以至本合約不能順利完成,則己付之定金將由賣方沒收,而賣方有權再將該物業轉讓予任何人。
如賣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約條款將該物業售予買方,則賣方須返還買方雙倍定金予買方以彌補買方之損失。
第十條于本合約之外雙方在談判中的聲稱理解、承諾以及協議之內容,如有與本合約不相符的,以本合約為準。
第十一條買賣雙方可約定其他條款作為本協議的附件,附件須經雙方簽章。
第十二條本合約一式貳份,自雙方或代表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約產生爭議,雙方協商無法解決時,可向____市仲裁委員會提直仲裁,該委員會之裁決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買方:______________
____日期: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房屋轉讓簡單合同范本篇12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座落于崇陽縣天城鎮_____________________,經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測定的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_平方米。
2、該房屋所有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3、該房屋四至界限:東至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以房產證為準)
第二條房屋轉讓價格
按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總金額___________元,大寫____拾____萬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第三條付款方式
雙方約定按以下第_______項以現金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天內,乙方一次性將購房款支付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交房方式:
甲乙雙方約定采用下列第_____種方式交房: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天內,甲方將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五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手續。乙方負擔所有經費。
第六條該房屋轉讓交易發生的.各項稅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房屋轉讓,該房屋所屬土地使用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法隨之轉讓。
第八條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自簽訂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一份,______________各執一份。各方所執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甲方代理人(簽章)乙方代理人(簽章)
簽定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定地點: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轉讓簡單合同范本篇13
甲 方:
乙 方:
甲方單位預建職工住房,位置初步定在長江北路與昆侖山路交界地段,房源信息詳細信息參見附件《_職工住房訂購意向書》。甲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內部職工,享有優惠購房的指標。
現乙方通過甲方購買該指標,甲方同意以 價格轉讓該指標,乙方在一次性給甲方轉讓價格后,乙方享有通過該指標以優惠的價格購買甲方單位的職工住房的權益,并且由乙方負責《住房訂購意向書》中規定購買房屋過程所需要繳納的費用。
雙方約定,乙方將享有甲方的購買本次單位的職工住房權利,甲方不得再轉讓給他人。鑒于甲方單位尚未拍得建房土地,如果由于甲方所在單位的承建商無法取得建房土地而導致乙方不能購買到本次指標房的話,將由乙方自行負責向收款單位追回所繳納的費用,在乙方追回所支付的費用后,甲方將全部退回該筆轉讓金;如果乙方由于其它原因而不愿購買的話,該筆轉讓金將不予退回。
簽訂本合同后,可認為乙方已充分理解《_職工住房訂購意向書》所定義的購房條款,以及本次指標購房所存在的利益和風險。簽訂本合同后乙方將享受其中的利益和承擔可能的風險。甲方僅承擔指標轉讓后由于甲方單位承建商無法取得建房土地而退還指標轉讓金的義務。乙方完成購房合同簽署后視為本合同的終止日期。
乙方不得將該指標向第三方轉讓,否則視為違約,本合同約定的退款條款視為中止,轉讓金不予以退回。
本合同簽署后甲方將本次購房指標的權益轉讓給乙方,并協同乙方辦理購房相關手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轉讓簡單合同范本篇14
甲方(轉讓方):_______
身份證號:____
乙方(受讓方):__
身份證號:____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狀況:甲方的房屋位于房,三房二廳一廚一衛二陽臺,建筑面積約平方米,屬住宅用途。
二、轉讓價格:本房屋轉讓價格為元人民幣,乙方簽定本協議時一次性支付元給甲方,以銀行轉帳付款方式,乙方付清購房款后,本合同生效。
三、交付期限:甲方收齊乙方轉讓款后,即時將房屋交付給乙方。
四、甲方責任:甲方保證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后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五、乙方責任:乙方對該房屋的產權情況、結構情況、目前的使用狀況在轉讓前已有清楚的認識,并對上述情況承擔該房屋轉讓后的責任。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公共部位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六、本房屋轉讓前發生的債權債務及電費、水費由甲方負責,轉讓后發生的債權債務及電費、水費等費用由乙方負責。
七、其他約定:
1、本房屋不能辦理房產證,如因國家政策法規改變而可以補辦房產證的,所有費用由乙方負責。
2、本房屋的主體建筑物使用期約為60年,因發生不可抗拒的火災、水災、地震、戰爭等災害或自然損耗而造成不能繼續使用的,乙方不能向甲方或建設單位追索任何責任或賠償。3、本房屋如因政府的城建規劃需要征收征用的,屬于該房屋的拆遷補償歸房屋持有人(乙方)所有。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執行本協議如有爭
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
甲方:(指模)
乙方:(指模)
簽字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簽字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建設單位意見:茲證明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上述房屋轉讓協議。
建設單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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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讓簡單合同范本篇15
轉讓人(簡稱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簡稱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房產交易管理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一致,訂立本協議,共同履行。
第一條
甲方同意將本人坐落在____________房______屋轉讓給乙方。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米,房屋所有權證在辦理中,乙方對上述房屋已經充分了解,同意購買上述房屋。
第二條
經雙方協商同意,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付款形式: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以購房款收據作為付款憑證。
第四條
房屋權屬交易登記手續,由甲乙雙方共同配合辦理。相關稅費各自承擔自己相應承擔的部分。
第五條
本房屋出售之前無抵押及出租等相關問題,否則一切責任由甲方負責處理。
第六條
其它約定事項:____________。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
第八條
本協議一經簽字生效,如有違約,付守約方違約金____________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